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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0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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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的社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区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真育爱,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该荣誉称号是对在教育战线上奉献毕生心血、做出重大贡献、得到广泛认同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  评选范围:盘龙区区属学校(园)、单位在职或离退休教师、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清正廉洁,工作期间未出现违反师德行为或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2.关心盘龙教育的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实践,充分发挥教育先行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为盘龙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3.严谨治学,教学基本功过硬,教育教学或教科研效果显著,事迹突出,受到学生、家长尊敬、爱戴以及同行好评,得到有关专家、部门或领导高度肯定和社会广泛认同;

4.在盘龙辖区内学校(园)、单位连续工作15年及以上,并在盘龙区学校(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

5.连续教龄满30年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专业技术条件

1.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之一的(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区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园)长培养基地主持人);

2.教学业绩突出,能充分发挥教学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所教学科中(高)考成绩优异居全市前列(或教学效果显著)或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3.至少主持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或专家鉴定顺利结题;至少有1篇教育教学论文或有一定学术或科研价值的论文、专著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并在省级及以上权威刊物上发表或出版;

4.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教育部的表彰或奖励;

5.连续在正校级领导岗位工作15年,任职期间学校(园)、单位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为一等奖达到70%以上;

6.退休后继续在辖区公办学校(园)、单位至少工作5年。

申报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项基本条件和至少四项专业技术条件。

第四条  申报方式: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符合条件的教师(教育工作者)均可申报。申报者需填写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荣誉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社会影响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  评选周期及表彰名额: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1-2名。

第六条 评选组织

1.成立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领导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

2.评审会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局长兼任,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初评结果及获奖候选人经纪检部门审查后,向评审会提出获奖人选建议名单。

3.经评审会复审,初步确定获奖人选。

4.评审会对获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获奖人选,由评审会最终确定为表彰人员。

第七条  表彰时间及奖励办法:由盘龙区委、区政府在当年教师节进行表彰,颁发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奖状及纪念奖杯,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

第九条 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盘龙区“教育终身成就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