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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关于建立学校(园)教育督导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4 11:09
信息来源:

      盘龙区关于建立学校(园)教育督导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盘政教督〔2015〕4号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积极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创新,有效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部门与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学校规范、科学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便于学校、幼儿园开展自查、自评,经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决定,从2015年3月起在全区各学校、幼儿园实行教育督导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联络员的选拨

每所学校、幼儿园要推荐一名中层或以上干部担任教育督导联络员,经教育局审核,督导室出文任命。

督导联络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思想作风,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3.熟悉学校(园)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同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独立开展工作。

4.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和综合概括能力,并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 督导联络员的职责

1.本单位教育督导联络员是督学和学校、幼儿园工作的联络者和协调员;是校(园)长的参谋和助手,能协调好单位一把手和各部门完成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和其他督导工作。

2.联络员要尽心尽职,保证责任督学与本单位的联系,能准确、按时做好教育督导上传下达工作。

3.能将教育目标责任和教育重点工作落实到本单位中去,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做好档案资料的建设工作。

4.能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上级部门的各项迎检工作及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善于总结本单位重点工作和特色工作,能就学校管理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及重点问题、突发问题和热点问题等及时与督学沟通交流。

6.联络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应维护本单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可提出合理建议,配合责任督学开展相应的督导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督导联络员的管理

1.联络员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学校结合日常工作和督导部门考核情况对不能胜任的进行撤换。

2.联络员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考核由督导部门进行综合量化评比,评比结果将与学校(园)参与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情况一同纳入本单位年底教育目标管理考核。

3.联络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按要求重新推荐联络员并做好登记报督导室备案。